壓力設備指令(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,PED,97/23/EC)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。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PED的規定。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。
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,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(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),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,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。因此,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,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。
PED適用于歐洲經濟領域(EuropeanEconomicArea,EEA)各國,即歐盟15國(奧地利、比利時、丹麥、德國、希臘、西班牙、法國、愛爾蘭、意大利、盧森堡、荷蘭、葡萄牙、芬蘭、瑞典、英國),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的會員國(冰島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)。
從2002年5月28日起銷往歐盟的壓力設備類產品(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)必須符合壓力設備指令(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,PED,97/23/EC)。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CE-PED的規定。
壓力設備指令(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,PED,97/23/EC)則是其中的一項指令。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PED的規定。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都必須符合PED規定。
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個月的適應寬限期,即產品可以選擇適用PED或各國原有的規定(但適用各國原有規定者只能在該國境內流通),從2002年5月29日起則各國原有的規定一律廢止,PED成為歐洲壓力設備的強制法規。因此,壓力設備廠商應及早因應,以免屆時被拒于歐洲市場大門之外。
根據PED規范,高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:
具備安全性
符合設計、制造、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
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
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
低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:
具備安全性
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、制造
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(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)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
廠商必須針對產品加以分析歸類才能因應PED對不同壓力設備的不同規定。產品可歸類成五類:PED條款3.3(依據會員國的完善工程實務而設計及制造),以及第I類到第IV類等五類。危險性越高,則分類等級越高,規定也就越嚴格。
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咨詢產品技術數據需求:
產品尺寸及壓力規格說明
產品使用材料說明
產品設計及測試依據標準(ASME,ANSI,API,BS,EN…)
產品外觀圖
產品設計圖
品質系統文件(檢驗規范)(ISO9001證書)
材料證明文件(物理及化學特性)
壁厚測試程序(水壓,氣壓測試…)
說明
測試報告(可于廠內進行測試)
英文使用手冊
CE/產品標牌